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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严禁瞒报、谎报、迟报、漏报、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;
二、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、不核查;
三、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、不到位;
四、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;
五、严禁不检疫就出证、违规出证;
六、严禁违规使用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;
七、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;
八、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。